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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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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2010-01-08 12:52:34 作者:cyh 来源:武义教育局 浏览次数:0

武教〔2009〕137号

各初中、街道教育办公室、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四所小学、完全小学: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浙教人〔2009132号)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97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坚持“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体系完善、标准科学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绩效考核主要设考勤、工作量、岗位业绩考核等三个项目。考勤、工作量一般按月考核,岗位业绩按年度考核。

1.考勤(15%主要体现对日常出勤和在岗情况的考核。

2.工作量(45%主要考核工作量情况,体现多劳多得。各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结合班级数、学生数、任教学科、编制数等情况,科学安排每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工作量均衡。对教职工超工作量的给予适当的津贴。

3.岗位业绩考核(40%岗位业绩考核主要体现教职工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后勤服务、学校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考核办法

1)专任教师绩效考核包括师德、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教学效果重点考核实施轻负高质以及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爱每一个学生。班主任重点考核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情况。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2)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包括: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②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③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④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⑤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⑥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⑦廉洁自律情况。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可结合学校发展性评价进行。中层干部可参照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学校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3)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绩效考核包括: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技能水平以及服务育人情况等。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成立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县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全过程。

  长:程晓晖

副组长:王朝晖  王 晓

  员:钟旭良 朱雄胜 傅 伟 徐志扬  潘泉清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考核小组,负责对学校校长、书记的考核,并检查、指导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

2.学校要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于2010126前报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考核小组一般为515人,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校长、书记,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主席以及教职工代表,其中教职工代表必须经过全体教职工公开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50%

3.学校考核小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可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议,学校应在接到复议要求后一周内召开考核小组成员会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几项规定

1.学校党政正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根据考核的情况统筹发放。

2因工作需要,借用的、支教的、脱产学习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工资关系所在学校按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3.本年度内退休教师、当年新录用教师和本系统内调动教师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4.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正式工作人员数核拨到校。

七、考核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各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做到政策解读、宣传、思想工作三到位,统一思想,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2.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学校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3.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学校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八、本意见自20091月起实施,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武义县教育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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